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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促字第 101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0183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債 務 人 陳滿嬌(即黃政寬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振維(即黃政寬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啓逢(即黃政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滿嬌(即黃政寬之繼承人)、黃振維(即黃政寬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政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黃啓逢(即黃政寬之繼承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

110 年7 月15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黃啓逢(即黃政寬之繼承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黃啓逢(即黃政寬之繼承人)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本裁定駁回部份,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