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21號債 權 人 陳俊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嘉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故不得請求債務人返還物品)。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李嘉維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