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461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天佑即黃天佑個人計程車行、魏素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黃天佑即黃天佑個人計程車行之執業登記證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