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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促字第 13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47號債 權 人 黃世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尚德、謝秉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已催告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債務人簡尚德、謝秉川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提出授權兌現保證書、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互助會紀錄表、通訊軟體截圖等文件,然本件既係請求返還會款,債權人陳報之互助會紀錄表不完整(未載全體會員完整姓名、連絡方式、無全體會員簽名、各會員得標順序及得標金額)、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之得標金額與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述之得標金額不符、與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及債務人簡尚德之通訊軟體截圖均未見完整之催告金額,債權人亦未提出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已代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