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440號債 權 人 禾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騏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請求溢存存入社區款項、違約賠償金之依據及釋明文件)。
四、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