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873號債 權 人 鄧國銀債 權 人 彭鈺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崑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袁芳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
二、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三、請撤回對債務人袁芳銅之請求(聲請人係請求崑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遣散費,何以對袁芳銅請求?請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