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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促字第 3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67號債 權 人 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季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燦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楊燦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楊燦霞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 號02樓」。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四、釋明本件債務人違反社規係因機車位擺放雜物或陽台燃燒金紙(聲請狀之原因事實與存證信函內容不符)?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楊燦霞應給付違規罰款新台幣3,000元之文件影本(如載有相關規定之社區規約及債務人違規之釋明文件)。

五、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