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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促字第 4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027號債 權 人 徐美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昊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已依營業讓渡書所載完成將奇毅國際有限公司讓渡予債務人之變更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有關營業相關名義申請變更等各種手續登記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並釋明其計算方式,若是依據本票二紙請求,則請撤回本件請求(本票尚未到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