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 江婉甄相 對 人 許善海 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許善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 號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許善海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許善海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善海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現年86歲,失蹤人自97年4 月4 日起戶籍逕遷至桃園市○○區○○街○○○ 號即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然經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進行查訪失蹤人未獲,此有80歲以上連續3 年清查成果均行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口專案清查結果表2 份附卷,且失蹤人未在監所,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復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查訪或安置對象,亦無使用殯葬設施、請領社會福利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休撫卹等紀錄,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9 月29日桃社老字第109008458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 年1 月12日桃市榮處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9 月28日桃市殯字第1090005371號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 年9 月24日社家老字第1090109407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9 月29日桃社老字第109008545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9 月23日保普老字第10913042370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 年9 月25日總處資字第1090041950號函在卷;失蹤人尚有家屬即配偶朱燕琴(00年0 月0日生)在臺,惟失蹤人與朱燕琴無子女或其他親屬,朱燕琴亦設籍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且查無朱燕琴之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復有朱燕琴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可憑,而無從查訪朱燕琴以知悉失蹤人之去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亦未能協助為失蹤人之失蹤人口註記,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9 年10月21日中警分防字第1090068311號函在卷。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6 條第1 、2 、3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戶籍資料、函文及查詢紀錄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許善海於97年4 月4日失蹤之情為真實。許善海於97年4 月4 日失蹤時為73歲,其失蹤已滿7 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3 項、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