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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 田筑芸相 對 人 許善海 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許善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 號桃園○○○○○○○○○)於民國104年4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9 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善海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現年86歲,失蹤人自97年4 月4 日起戶籍逕遷至桃園市○○區○○街

000 號即桃園○○○○○○○○○,然經桃園○○○○○○○○○進行查訪失蹤人未獲,此有80歲以上連續3 年清查成果均行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口專案清查結果表2 份附卷,且失蹤人未在監所,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復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查訪或安置對象,亦無使用殯葬設施、請領社會福利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休撫卹等紀錄,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9 月29日桃社老字第109008458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 年1 月12日桃市榮處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9 月28日桃市殯字第1090005371號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 年9 月24日社家老字第1090109407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9 月29日桃社老字第109008545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9月23日保普老字第10913042370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9 月25日總處資字第1090041950號函在卷;失蹤人尚有家屬即配偶朱燕琴(32年2 月2日生)在臺,惟失蹤人與朱燕琴無子女或其他親屬,朱燕琴亦設籍桃園○○○○○○○○○,且查無朱燕琴之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復有朱燕琴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可憑,而無從查訪朱燕琴以知悉失蹤人之去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亦未能協助為失蹤人之失蹤人口註記,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

9 年10月21日中警分防字第1090068311號函在卷。綜上,足認失蹤人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戶籍資料、函文及查詢紀錄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許善海於97年4 月4日失蹤之情為真實。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16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10年4月27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乙節,有該裁定及聲請人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相對人許善海於97年4 月4 日失蹤時為73歲,計至104年4月4日其失蹤已屆滿7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