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 理 人 施瑩惟

田筑云相 對 人 姚董兩愿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二年五月七日所為一零二年度亡字第二十號宣告姚董兩愿(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姚董兩愿之子姚集龍前因相對人於民國90年7月15日失蹤,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以102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於97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然相對人已於110年6月7日在新北市被尋獲,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即友人鄭萬財居處。復經警查訪相對人之女姚慧珍確認相對人之身分,雖經傳喚相對人之子姚集龍到署說明,然其無故並未到署,仍可認相對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55條、第160 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60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子姚集龍前因相對人失蹤,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獲准在案,然相對人於110年6月7日在新北市被尋獲,且經警查訪相對人之女姚慧珍確認相對人之身分,可認相對人現仍尚生存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調查筆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8月17日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9月27日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調查筆錄內容,相對人不識字但於警詢中能夠回答自己之姓名,並能指認其子女鄧集忠、鄧集雄、姚集龍及姚慧珍;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派警查訪上開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之女姚慧珍能依相對人之近照辨識為其母,並確認雙方為母女關係,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目前仍尚生存無誤。則本院於102 年5月7日以102 年亡字第20號宣告相對人於97 年7月15 日下午12時死亡,即屬有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2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所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