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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2號聲 請 人 蔡克華相 對 人 蔡克威 失蹤前最後住所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20日離開戶籍地出境,多年未與家人連絡,伊誤以為蔡克威失蹤,遂依法向鈞院聲請死亡宣告(103 年度家聲抗字第141 號)確定在案,前於110 年4 月26日經外交部駐緬甸經濟文化辦事處田秘書與伊連繫後,告知相對人尚生存,因無身分而滯留緬甸境內,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60 、155 條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國庫及其他就該事件有身分上及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

三、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經核閱無訛,然聲請人未提出相關事證,已有未合,經本院於同年5月27日函命其於文到1個月內補正相對人尚在人世之證明,相對人已於同年6月17日收受送達生效,迄未補正,顯然欠缺相對人現仍生存之佐證,自不能憑聲請狀片面所言,遽認為真實,聲請意旨尚非可採,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