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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亡字第68號聲 請 人 彭玉蘭相 對 人 彭湘鍀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所為107 年度亡字第66號宣告彭湘鍀(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 號)於民國102 年

7 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即聲請人彭玉蘭之弟彭湘鍀於民國94年5 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誤以為相對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今相對人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9 年1 月20日以107 年度亡字第66號裁定宣告於102 年7 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乙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7 年度亡字第66號裁定正本為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目前留滯於緬甸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稱:駐緬甸代表處函所附照片,認得出來是相對人本人等語,並有聲請人提出駐緬甸代表處函110 年6 月8 日函及所附緬甸移民局案檔資料、相對人親繕書函及相對人照片等為佐證,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7年度亡字第66號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