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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亡字第73號聲 請 人 王國隆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所為106 年度亡字第54號宣告王國隆(0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 ○○ 號)於民國103年8 月5 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王育箐因聲請人自民國95年6 月15日起未返家,生死不明,遂於98年4 月15日向警局申報失蹤,並經鈞院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未見有人申報聲請人之信息,因而向鈞院聲請宣告聲請人死亡,經鈞院以106 年度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宣告聲請人於103 年8 月5 日下午12時死亡。惟查,聲請人自95年間起即未返家獨自在外生活,因未與家人聯繫,致聲請人之女王育箐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鈞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惟聲請人至今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向鈞院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7 年11月13日以106 年度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宣告於103 年8 月5 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一情,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106 年度亡字第54號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其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且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女王育箐到庭表示在庭之聲請人王國隆確係其父親等語可佐,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6 年度亡字第54號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