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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他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他字第24號原 告 盧俊仁

廖清德簡佳珍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彭妍秀原 告 林書銓

簡士翔被 告 詰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世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復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原告6 人向本院提起109 年度勞訴字第141 號給付薪資等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嗣該事件經本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一)原告6 人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6388元(計算式:56,161+210,081 +91,049+97,607+140,783 +70,707=6663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6 人起訴時應徵裁判費為2423元(計算式:7270×1/3 =2423,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6 人已繳納2423元。

(二)本院判決原告6 人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額7270元。惟原告6 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則被告應向原告6 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23元,並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847元(計算式:0000-0000=4847),亦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第9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以下附表金額皆為新臺幣。

附表:

┌──┬───┬─────┬─────┬─────┬─────┐│編號│ 原告 │積欠工資 │預告工資 │ 資遣費 │ 合計 ││ │ │ │ │ │ │├──┼───┼─────┼─────┼─────┼─────┤│ 1 │盧俊仁│ 27,871元 │ 16,013元 │ 12,277元 │ 56,161元 │├──┼───┼─────┼─────┼─────┼─────┤│ 2 │廖清德│ 31,256元 │ 60,278元 │118,547元 │210,081元 │├──┼───┼─────┼─────┼─────┼─────┤│ 3 │簡佳珍│ 28,144元 │ 29,895元 │ 33,010元 │ 91,049元 │├──┼───┼─────┼─────┼─────┼─────┤│ 4 │彭妍秀│ 27,218元 │ 28,015元 │ 42,374元 │ 97,607元 │├──┼───┼─────┼─────┼─────┼─────┤│ 5 │林書銓│ 30,116元 │ 39,348元 │ 71,319元 │140,783元 │├──┼───┼─────┼─────┼─────┼─────┤│ 6 │簡士翔│ 17,287元 │ 22,297元 │ 31,123元 │ 70,707元 │└──┴───┴─────┴─────┴─────┴─────┘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