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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57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被 繼承人 黃文楨(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黃文楨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514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文楨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法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惟因被繼承人所遺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因聲請人多次函請該公司配合辦理補發股票並收歸國有,然該公司以經費不足無法補發股票為由,迄未能配合辦理。就上開無法處理之外部因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遺產案處理情形表、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141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裁定、刊登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裁定公告之報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09年度司繼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與現金股利收歸國有之繳款書、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惟據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名下尚有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尚未處理完畢,尚難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尚未完竣,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