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聲 請 人 余宗鳴律師被 繼承人 賴進男即賴皇諭(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及110年10月6日分別函命於文到10日及5日內補正,惟該通知送達後其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