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27號聲 請 人 張文濱(張金財遺產管理人)被 繼承人 張金財(亡)上列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金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5 年6 月2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北市中山區,有本院職權調取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被繼承人死亡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1887號選任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前揭裁定書影本在卷可參,是本件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