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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49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康茹涵被 繼承人 鄭文彬(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鄭文彬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文彬之遺產管理人,業已依法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遺產案處理情形表、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39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惟查,被繼承人名下尚遺有下市公司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瑟科技公司)股票12股,此有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與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108年度司繼字第2191號卷第78頁)在卷可證。而前開亞瑟科技公司雖自民國(下同)110年3月19日停業至111年3月18日,但未見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完結之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憑。是以,若日後亞瑟科技公司解散並行清算程序,聲請人自得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就被繼承人所遺股份向亞瑟科技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從而,本院無從以聲請人主張亞瑟科技公司已無股務代理機構,僅能拋棄股票而無法收歸國有為由,而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尚未完竣,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