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821號聲 請 人 唐永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由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陸元,由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109年度司繼字第964號民事裁定酌定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在案。惟被繼承人鄧金花之遺產於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5647號執行,並經拍定後於109年6月16日作成分配表後,因聲請人認對於分配表次序8之債務得與次序5及9由訴外人陳盛馮讓與吳恆杰之債權予以抵銷,故聲請人除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外並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然經鈞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690號判決駁回,為此聲請人支出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7,050元、戶政規費15元、郵資51元,爰請求核定代墊費用7,116元及本件管理報酬45,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9年6月16日桃院祥威107年度司執字第85647號分配期日函暨分配表影本、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90號判決書影本及各該費用收據正本等為證,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以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之付出,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新臺幣(下同)2 至3 萬元等規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萬5千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合計7,116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正本在案可稽,亦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