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原因事實(為請求借款亦或信用卡欠費,如為請求借款,請提出其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