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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5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冠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原因事實(為請求借款亦或信用卡欠費,如為請求借款,請提出其相關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 年1 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 年1 月10日具狀補正,仍未表明原因事實,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