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債 權 人 胡東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林金億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租賃契約、約定由林金億給付大樓管理費之契約、承租大樓之催繳單等)。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