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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8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債 權 人 胡東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林金億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租賃契約、約定由林金億給付大樓管理費之契約、承租大樓之催繳單等)。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