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10號聲 請 人 陳敏晨即禾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禾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禾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稅務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171 號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10年8月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