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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程明明即泓銘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泓銘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13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復先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司字第281號、108年度司司字第98號、108年度司司字第273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14號及109年度司司字第285號裁定准許展期期至民國110年5月28日止,茲因剩餘財產繁瑣,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13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年5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5月2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年11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