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劉欣怡律師即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字第24號裁定選派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陞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清算事務繁瑣,又尚有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之申請領回及註銷專戶尚未領回,致未能於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期清算至民國111年6月30日。
三、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10 年度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嘉陞公司之清算人,上開裁定並於110 年7 月2 日送達聲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且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准許本件清算期間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