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264號聲 請 人 程明明即泓銘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泓銘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13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復先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司字第281號、108年度司司字第98號、108年度司司字第273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14號、109年度司司字第285號及110年度司司字第139號裁定准許展期期至民國110年11月28日止,茲因剩餘財產繁瑣,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13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年11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11月2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1年5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