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21號聲 請 人 張榮古即弘享裝潢材料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弘享裝潢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弘享裝潢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返還舊制退休金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175 號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展延6個月至111 年8月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