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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黃鵬榮即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現仍有訴訟繫屬於法院審理中,且有稅捐債務尚待釐清,致仍無法完結清算事務,為此聲請清算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143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 年1 月31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 年1 月3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7 月31日止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