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85號聲 請 人 林謂德(即翊琳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翊琳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翊琳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尚未處分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稽徵機關審核而未確定,故仍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
218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10 年10月24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 年4 月24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10月2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