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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潘胜洋即潘泓宇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本院於112年4月11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處分,該裁定並已確定在案。嗣後保險公司就附表編號1之財產依附表說明方式提出保單現值共222,321元到院分配,本院製作分配表並於112年7月26日予以公告,債權人及債務人皆未提出異議,各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由本院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 名稱 財產狀況 說明 1 宏泰人壽保單 保險公司解繳時保單現值為新臺幣(以下同)222,321元 保險公司解繳保單現值到院。 2 不動產 1.新竹縣○○ 鄉○○段00 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 圍1/4)及 其上座落12 57建號房屋 (門牌號碼 :新竹湖口 鄉明賢路38 1巷12號, 權利範圍4 分之1) 2.新竹縣○○ 鄉○○段00 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 圍1/4)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0年4月1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聲請人應將左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該判決並於110年5月13日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人係於110年6月21日始由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左列土地及房屋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前即判決移轉,故應非屬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且係透過法院審判程序判決移轉,故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3 繼承遺產(被繼承人為潘通信) 依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潘通信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核定價值為6,685,708元,被繼承人債務為42,196,056元。 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是繼承人就繼承遺產於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後所餘財產,始為其責任財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22號參照),本件既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即無得於清算程序中變價之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故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4 機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13年 出廠迄今已近10年,除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在衡其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