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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菁菁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於112年5月26日、112年12月14日先後以裁定及函文就附表所示聲請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以說明欄所示方式進行,無債權人對裁定提出異議或對函文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12年5月26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民事裁定、112年12月14日函、送達回證等資料在卷可查。嗣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財產依說明欄方式提出等值現金共23,621元到院分配,本院製作分配表並於112年12月22日予以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皆未提出異議,各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由本院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附表:編號 資產名稱 說明 1 南山人壽保單 南山人壽112年5月19日解繳保單現值共新台幣(以下同)23,621元到院分配。 2 對第三人黃昌耀債權請求權4,180,000元 (執行名義為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1號民事裁定。) 原本院112年5月26日裁定由本院逕以本件案號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水股(111年度司執字第127953號)聲請參與分配,惟該股於112年11月24日函告本股系爭拍賣標的於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中拍定,但拍定金額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故後順位及普通債權人均無餘額可供分配,故已顯足認定該標的無清算價值無從進行清算分配,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函告債務人及所有債權人擬撤回本件參與分配,無人反對,故於112年12月14日發函執行股撤回本件參與分配,不予處分。 3 對第三人陳添枝債權請求權1,244,024元 (執行名義為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經查第三人名下不動產均位於新北市貢寮區,依財產清單顯示價值均非高,近年僅有較具價值之三筆土地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2219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3138號受理強制執行拍賣在案,惟均無人應買,其中108年度司執字第3138號經強制執行拍賣,經特別變買程序(108年12月25日)仍無人應買而終結在案,此經調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138號卷核閱無誤,故足認無再另行選任清算管理人對第三人至基隆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實益,況選任管理人尚須支出執行之必要費用及清算管理人之報酬,此屬財團費用應優先受償,若執行無所得,反而稀釋各債權人實際可得分配數額,故不予處分。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