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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李俊墏即李哲和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四日以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一○年六月起至民國一百一○年十一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年十二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俊墏即李哲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嗣債務人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4 個月,主張伊因車禍致傷,經手術治療後,醫師建議休養三個月,前開事由致債務人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請求109 年7 月至10月停止履行還款,並經本院109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准予延長履行期限4 個月,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然今,債務人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6 年計72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80元之更生方案,因新冠肺炎疫情越趨嚴重,伊所任職之團膳公司訂單減少,致其收入減少,本應清償之款項無法繳納,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期限6 個月等情。據債務人提出之

109 年12月至110 年5 月薪資明細單、本院職權查閱債務人

109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投保資料表顯示,查債務人上開期間之平均薪資為21,676元,相較本件更生方案裁定認可之時,確有收入減少之狀況,應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