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翁聖壹即翁慶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10 年6 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1 年6 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其係擔任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客運司機,目前因受疫情影響,臺北市、三重市宣布三級防疫警戒,造成搭車人數銳減,又因民眾在家上班無搭車需求,或擔心染疫不願搭乘客運公車,客運公司決定將聲請人之排班表,自110 年6 月起,改為每月只上班10天,聲請人原排班為每月25天,於排班減少後,因而收入減少,僅能勉強支應生活開銷,致償還更生方案履行金額顯有困難,併提出3 月至5 月薪資單、排班表影本附卷為憑,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2個月等語。

三、查本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民事裁定、公告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查,近期新冠病毒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指揮中心已宣布為三級防疫警戒,此為公眾所知悉之情事,又觀之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及排班表,債務人排班減少,收入亦因而減少,故就債務人所述,堪信為真實。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債務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2個月,即自110 年6 月起至111 年5 月止,停止履行,自111年6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