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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竹君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 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10 年6 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0 年12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其於裁定確定後,均有按期繳納清償款項,均無延宕拖延。因目前係任職於清潔公司,均由公司派班排定工作,原每月工作滿班,薪資收入約新台幣24,000元,目前因受疫情影響,五、六月排班減少,且獲知六月僅排班二天有工作,因而收入驟減,不足以支應生活所需及尚在學子女之教育及扶養費,致償還更生方案履行金額顯有困難,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等語,並提出薪資表及排班表附卷為證。

三、查本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民事裁定、公告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查,近期新冠病毒疫情嚴峻,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為三級警戒,此為公眾所知悉之情事,又觀之債務人所提工作排班表,就債務人所述目前入不敷出,堪信為真實。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債務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6 個月,即自110 年6 月起至110 年11月止,停止履行,自110 年12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