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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林澍即林國隆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以一零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澍即林國隆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6 年計72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7,128 元之更生方案經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即自確定之翌月即民國10

9 年3 月起按時清償,惟其本任職於法鼓山天南寺擔任服務員,每月平均薪資為29,936元,於109 年8 月改任職於特順科技有限公司,底薪薪資為24,000元,卻未獲本預期該有的獎金所得,相較於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收入顯有減少,遂於110 年1 月離職,因其迄今尚未尋得足以支付更生方案履行金額之工作,以致於110 年1 月起應清償之款項至今無法繳納,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其欲尋求相當薪資工作,以期能累積履行債務清償之能力,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1年等情,復據債務人提出薪資所得說明為證,亦有本院查閱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附卷可稽。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本院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後,僅准予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為6 個月,給予債務人尋覓新職之時間,逾此期間之聲請則無必要,故予部分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