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王正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日以一0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八號認可之更生方案裁定之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此次准予延期六個月,加計本院一0九年度司消債聲字第二0號裁定准許延長之九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十五個月,即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起至民國一一0年五月止,復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起至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止,共十五個月,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其聲請意旨略以:其所提6 年計72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1,788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即自確定之翌月即民國109 年6 月起按時清償,惟聲請人因疫情關係,原僱主業務大幅減縮,債務人於民國109 年8 月遭裁員,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因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而向鈞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9 個月,並經鈞院以109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0號裁定獲准許在案。然近月因疫情更顯嚴峻,債務人無法覓著穩定工作,僅能擔任以時薪計算之臨時員工,因收入銳減而無法支應更生方案之還款,遂聲請再向後遞延履行
6 個月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正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另聲請人曾聲請更生方案延展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83 號、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109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0號等件卷宗,查核無誤。依債務人提出110 年3 月至5 月之薪資明細單,其3 個月平均月薪僅有22,738元,相較本院裁定准許更生方案之際認定之所得數額31,423元減少許多,其現今之收入數額除扣除其生活必要開銷外,不足以負擔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恐須待日常生活狀態回復後,始有好轉之期望。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