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桂華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一○號認可之更生方案裁定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百一○年六月起至民國一百一○年十一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年十二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本次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工時長而壓力過大,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免疫系統狀態已達臨界點,恐慌症不時發作,甚至因疫情關係而更趨嚴重,預計薪資收入因請假關係將銳減,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因目前身體狀況不佳,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此有債務人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公司內部個人績效改善計畫及近6 個月薪資明細單為證。經查,相較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債務人每月收入有36,086元,債務人目前收入縮減,其近6 個月平均薪資數額約34,675元,可推定確有還款上之履行困難,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此次准予延期6 個月,加計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裁定准予延長之1年期限,合計共已延長1年6 個月,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