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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紫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再延長12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10 年11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1 年11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係在小吃部附設卡拉OK工作,因疫情影響從去年至今店家生意受損,期間也更換經營者2 位,因其工作性質為有工作才有薪資,收入亦因而減少,甚至無收入,目前一直再找領有固定薪資資工作,惟迄今尚未尋得足以支付更生方案履行金額及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工作,以致於應清償之款項將無法繳納,遂聲請向後再遞延履行期間1 年等情,並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為證。查,近期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雖已降為2 級警戒,各行業稍有復甦,然觀之債務人工作性質,難期快速回穩。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此次准予延期1 年,加計本院109 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裁定准予延長之1 年期限,合計共已延長2 年,即自109 年11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0 年11月履行,共12個月停止履行,又自110 年11月至111 年10月停止履行,並自111 年11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