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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馳禹即廖東興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 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110 年12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1 年6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甫經本院■106年7 月4 日裁定認可,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均按期履清償。其目前任職於永安鎮東大腸麵線、肉圓專賣店擔任店長,以每月店內所得淨額3 之1 作為薪資收入,平均每月約25,000元,惟因新冠疫情影響,收入減少,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8,000 元至9,000 元,已不足以支應必要支出,雖目前疫情已趨緩,然大眾之工作及生活仍受有影響,導致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故聲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緩6 個月,此有債務人提出雇主出具之陳述書附卷足憑。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此次准予延長6 個月,即自110 年12月起至111 年5 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11 年6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