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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許紀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一百零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世豐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33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伊所提6 年(總計72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月還款金額8,290 元,清償總金額新台幣(下同) 596,880 元之更生方案,經法院逕予裁定認可並已確定之際,因伊配偶於民國110 年4 月5 日發生急性顱內出血,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手術後,迄今仍於加護病房住院治療,債務人因需支出醫療及看護費用,事發至今已支出64,000元,恐無力負擔更生方案之還款,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期限1 年等情,復據債務人提出配偶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