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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邱棠茂

邱奕中相 對 人 邱松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祭祀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7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祭祀金事件,聲請人業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263元。

前開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1 元【計算式:44,263元 ×4%=1,7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