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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66號聲 請 人 王祥霖相 對 人 石佩宜律師即王玉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王玉英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9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09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管理王玉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20 元。從而,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王玉英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92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