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陳添桂聲 請 人 邱螺蘭相 對 人 呂雪詩相 對 人 柯欐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5,81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職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訴訟標的及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擔。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 原告、被上訴人) 與相對人( 被告、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98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餘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479號民事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8% ,餘由聲請人負擔。後相對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642 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合先敘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聲請人預納 ││ │ │( 雖聲請人於108 年4 月24日民事變││ │ │更聲明狀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係「││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 │1,877,336 元」,嗣於民國108 年6 ││ │ │月25日具狀將上開聲明變更為「相對││ │ │人應給付聲請人1,570,488 元」,核││ │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減縮後││ │ │之訴訟費用為16,642元,逾16,642元││ │ │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 │ │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 │相對人預納 ││ │ │( 108 年10月0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 │ │第2998號裁定) │├──────┼───────┼────────────────┤│第三審裁判費│24,072元 │相對人預納 ││ │ │( 109 年10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108 ││ │ │年度上字第1479號裁定) │├──────┼───────┼────────────────┤│ 加 總 │65,231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主文諭知部分: 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由聲請人負擔2%,餘由││ 相對人負擔。 ││ 1.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元。 ││ 【計算式:[ ( 1,570,488-1,546,408) /1,570,488] ×16,642×2%││ =5元】 ││ 2.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50元。 ││ 【計算式:[ ( 1,570,488-1,546,408) /1,570,488] ×16,642×(││ 1-2%)=250元】 ││二、第二審主文諭知部分: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98%,餘由聲請人負擔。 ││ 1.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0,086元。 ││ 【計算式:[16,642-(5+250)+ 24,517]×98%=40,086元】 ││ 2.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818元。 ││ 【計算式:[16,642-(5+250)+ 24,517]×(1-98%)=818元】 ││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819元。 ││ 【計算式: 16,000-0-000=15,81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