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93號聲 請 人 蔣德凱相 對 人 陳珮茹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執行假扣押在案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聲請人具狀陳明,且經本院調卷知悉前揭假扣押卷宗業經送抗告審理中。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