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王振邦相 對 人 黃貴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萬0,4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調訴字第2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0,4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