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89號聲 請 人 呂旺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86年度執全字第1180號執行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86年度全字第1487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86年度執全字第118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相關事件卷宗審明屬實。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件,業經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86年度促字第12884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支付命令留存資料(該卷宗業經銷毀)核閱屬實,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