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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財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失 蹤 人 林振浤(亡)

失蹤前住所(改制前):桃園縣○○鄉○○村00鄰○○00號上列聲請人管理失蹤人林振浤之財產,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失蹤人林振浤財產之報酬暨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並由失蹤人林振浤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林振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觀諸其立法理由,可知財產管理人因管理失蹤人之財產,得聲請法院裁定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至於法院酌定報酬額所應考慮之因素,除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親疏關係外,關於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管理方法是否須具備專門技術等因素,亦應納入考量之範圍。準此,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專門技術之具備與否,均為考量因素。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林振浤之財產管理人。查聲請人已辦妥管理人登記及為失蹤人聲請死亡宣告確定,期間失蹤人之財產,業已經法院裁判分割確定,為此提供已辦理事務及目前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收據正本等,聲請裁定酌定財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財產管理所生之費用12,035 元。

三、查聲請人主張本件遺產管理事件過去所支出之代墊費用為12,035元,固據其提出代墊費用計算表及部分單據在卷可憑,然聲請人主張到法院開庭之交通費8,049元,此應係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屬管理報酬之範疇,而非因管理遺產所為必要之支出,關於此部分之勞費應於管理報酬內一併審酌核定,另聲請人主張代墊之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因業已於主文第二項確定其數額,即毋庸重複納入計算,是以,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已支出之必要代墊費用應為2,986元【計算式12,035元-8,049元-本次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2,986元】。又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失蹤人財產期間已逾2 年,並依所述管理失蹤人財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可知聲請人除有收受公文外,並有代為開庭及聲請宣告死亡等,所需耗費之時間非短,並應仰賴其律師專業,認本件聲請人之管理報酬以80,000元為適當,此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82,986元,均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