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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中山健(即幸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熠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幸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幸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幸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0 年3 月

8 日清算完結,且經劉熠標同意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有關規定,聲請指定劉熠熛為幸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10 年3 月15日幸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2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司司字第74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堪認幸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指定劉熠熛為幸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