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朱威任會計師相 對 人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代 理 人 張志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朱威任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以一○九年度司字第二四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就檢查事項未能達成共識,且因疫情致聲請人事務所人力減縮,故無餘力繼續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爰聲請辭卸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2日以109年度司字第24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